有关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2017年12月,省财政厅提前下达了2018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财教〔2017〕1671号)。现下达你市、县(区)2018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的文物维修保护、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所需支出,具体金额、项目见附件。
请你市、县(区)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以及《安徽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文物办〔2015〕140号)等文件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财务处反馈(联系人:周庆亚 0551—6360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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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