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文物保护工作,根据《省财政厅下达2018省级文物专项经费(第二批)的通知》(财教〔2018〕646号),现补助你市、县(区)2018年省级文物专项经费(第二批) 万元,具体补助项目、金额见附件。
请你市县(区)严格按照《安徽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1234号)通知精神,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及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和结项验收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请于收到资金下达文件30日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填报资金绩效目标,报我厅备案,我厅将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在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财务处反馈(联系人:周庆亚 电话:0551-6360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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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