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作出修订;同日,习近平签署第五号主席令公布修改决定。这是自文物保护法1982年出台以来继1991年、2002年、2007年修订后,所作的第四次修订。此次修订涉及两个条款:
一是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删除了原条文中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
二是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删除了原条文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