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为《指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指导目录》,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目录,明确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具体实施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及时将具体实施目录、组织实施方案等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各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