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16年7月5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印发《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各市县意见建议, 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起草思路
加强和规范改善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起草《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是根据皖政办〔2016〕29号、皖政办〔2014〕29号文件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原则、支出范围、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加强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等。
三、主要内容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五部分二十条。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制定《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专项资金的概念、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第二部分,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三部分,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四部分,明确各级财政和文化部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的职责。
第五部分,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释主体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征求和采纳市县意见建议情况
2016年7月5日,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印发《安徽省财政厅 betvlctor伟德官网关于征求<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财教〔2016〕974号),征求各市县意见建议。各市县财政部门、文化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座谈会并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对《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意见建议。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结合我省实际,对《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详见附件《<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