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化厅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澄清制度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betvlctor伟德官网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澄清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省文化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澄清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省文化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结合省文化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省文化厅职责相关,在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省文化厅依据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制,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
各处室局负责本部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并对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五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处室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厅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除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省文化厅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厅领导批准。
(二)以厅机关各处室局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统一经省文化厅批准。
(三)以厅直属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厅各处室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统一经省文化厅批准。
第九条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要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条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善于利用信息发布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一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