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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文化系统“六五”普法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0日     来源:政策法规处     点击量:      字体:T T T

皖文办〔2011〕37号

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文化部和省普法办有关部署,结合全省文化工作实际,制定《全省文化系统“六五”普法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省文化厅“六五”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省文化系统2011–2015年重点普法目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省文化系统“六五”普法方案

  

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文化改革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全国“六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文化部和我省的有关要求,结合全省文化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主要目标: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依法治省、文化强省的新要求,遵循“六五”普法规划确立的指导思想,坚持与文化中心工作相结合、与时代特点相结合、与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相结合、与普法对象相结合,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全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务员依法管理文化事务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治理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文化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科学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文化部和省文化厅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安排和落实好各项普法工作,为文化改革发展提供法制支撑。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保障实现人民群众重大文化决策知晓权、文化生活参与权、公共文化消费权、文化产品创造权和文化成果保护权等基本文化权利出发,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省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作为文化普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普治兼顾,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对象、内容和时段,做好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

(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握规律,创新理念,拓展领域,丰富内容,探索新方式,打造新平台,使文化普法能够吸引群众、感染群众、娱悦群众、教育群众,始终焕发生机和活力。

二、普法重点和主要任务

  全省文化系统2011–2015年的普法活动要重点突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及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学习宣传宪法及相关法,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学习宣传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进一步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形成依法表达合法诉求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依法行政方面的政策法规。学习宣传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行政法律;学习宣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行政法规;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制度,推动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在推进依法治省和文化强省建设的同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三)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学习宣传公益性文化事业财政政策,学习宣传公益捐赠优惠政策法规;学习宣传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机构和文化设施管理法规、规章。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保障和改善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法律法规作为学习宣传的重点,推动文化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从而达到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目的。

(四)文化市场管理与文化产业促进方面的政策法规。学习宣传营业性演出、游艺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网络文化经营管理及艺术品市场政策法规;学习宣传互联网信息、工商、消防、知识产权保护等涉及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学习宣传国家扶持文化产业的各项重大政策和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命名管理的各项制度。

(五)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学习宣传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六)文艺创作及文化创新方面的政策法规。学习宣传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文化创新奖励方面的规章和政策;学习创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方面的规章和政策。

(七)文化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法规。学习宣传转制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法规;学习宣传国有资产管理法及外资、民营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学习宣传公司法等现代企业治理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工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职责划分和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执法机构和文化企业、团体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分别负责各自块面的普法工作。

(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1.贯彻落实上级普法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普法规划,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开展普法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的普法活动。

2.加强机关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提高学法、用法和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3.加强制度建设,及时清理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推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

4.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面向社会的宏观管理新模式;依法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确保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

(二)文化执法机构

1.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普法。主动公布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细化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积极做好文化执法领域各项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考核工作,完善和推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案件评查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加强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核工作。

(三)公共文化事业单位

1.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参与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法活动。图书馆、文化馆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博物馆、美术馆适时举办廉政文化展览;鼓励创作宣传法治理念的文艺作品;注重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法制信息资源共享。

2.贯彻实施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法规,提高本单位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识和水平。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大力实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免费开放,保障和扩大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参与文化活动、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3.提高本单位依法治理的水平和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机制,规范单位的经济活动,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防范法律风险。

4.开展职工法制宣传教育,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宣传贯彻鼓励文广文艺创作和文艺创新的各项政策,尊重和保障文艺工作者文艺创作的自由和权利。

(四)文化企业和文化经营者

1.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依法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相关手续,自觉接受文化部门执法检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诚信守法,依法办事。

2.依法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学习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严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合同法律制度、财会税收制度,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3.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核心竞争力;学习宣传各项优惠政策,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五)文化类社会团体和组织

按照登记管理法规,严格履行设立、变更、终止登记和年检手续;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建立健全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自身章程,在文化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活动。根据国家公益性政策法规,依法争取资助和捐赠,并将其用于规定的业务活动。

上述各单位开展“六五”普法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带头,做好表率。按照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2002〕10号)要求,完善并落实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和法制讲座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普法、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的表率作用,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二)健全制度,搭建平台。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公务员法律培训和考核制度、执法人员质证上岗制度等,实现普法工作的制度化。依托互联网、刊物、电台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广覆盖的普法网络,定期编发法宣资料,促进文化法制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三)创新形式,整合资源。不断进行观念、内容、形式、机制等创新,增强普法的艺术性、群众性和文化品味;充分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18”国际博物馆日、6月份的“文化遗产日”、“12·4”法制宣传日及国家和省文化类法律法规颁布周年纪念日,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化普法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扩大文化普法的影响力。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省文化系统“六五”普法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  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方案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将“六五”普法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组成情况以及本部门制定的“六五”普法实施方案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省文化厅备案。

(二)组织实施  今年下半年至2015年。根据本方案和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六五”普法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省文化厅将对全省文化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中期检查督导。

(三)检查验收  2015年,省文化厅组织全省文化系统“六五”普法的总结验收,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动“六五”普法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检查验收结果,省文化厅将评选、表彰一批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据此向文化部和省普法办推荐“六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人选。

五、 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文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部署。省文化厅成立以厅长为组长,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外事处)、机关党委和有关业务处局的主要领导参加的“六五”普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实施全省文化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决定普法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六五”普法方案,指导协调各单位开展普法工作。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六五”普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和落实相关普法制度。

(二)完善普法经费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把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障普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普法队伍建设

继续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积极开展法制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文化普法人才资源库,充分发挥我省法律院校教师和法律职业者等专家学者的作用,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普法队伍,切实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

 

 

 

 

 

主题词:文化  法制  六五普法  方案  通知

抄送: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省普法办、省直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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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2日印发

                                                    共计35份

       

 

 

 

附件1

 

省文化厅“六五”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  果   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肖桂兰   党组成员、巡视员

李修松   副厅长

唐  跃   党组成员、副厅长

宰学明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  员:何长风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主任(处长)

倪肥宾   人事处(外事处)处长

房蒲生   财务处处长

侯  进   艺术处处长

丁光清   社会文化处处长

张媛媛   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处长

郭宏斌   文化产业处处长

陈建国   省文物局局长

葛  光   文化市场局局长

王爱华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以下同志组成:

 

主 任:何长风(兼)

成 员:尤  浩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副主任(副处长)

      陶守才  人事处(外事处)副处长

胡  敏  文化市场局副局长

邵海卫  省文物局办公室主任

陈  敏  机关党委主任科员、机关团委书记

 

 

 

 

 

 

 

 

 

 

 

 

 

附件2

 

全省文化系统20112015年重点普法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渎职侵权犯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信访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等文化部现行有效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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