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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顺应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新进展,满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新需要,有效解决当前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立法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文化部近期出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并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管理和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规章,《办法》首次系统地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执法人员的条件、执法工作应遵守的程序、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及责任追究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计5章44条。《办法》以规章的形式对综合执法机构的委托执法模式予以确认,解决了委托执法模式的合法性问题;针对文化市场执法特点,厘清了指导综合执法工作与指导具体执法业务的差别;细化了部分执法程序,完善了重要的执法制度。在巩固以往行之有效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强化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必将给文化市场监督执法工作带来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