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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文秘〔2012〕174号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按照贵委10月9日通知(皖人常法函〔2012〕39号)要求,我厅对与文化、文物工作直接相关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和《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了认真梳理。这三部地方性法规中均没有授权省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配套办法的条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1989年10月28日省七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授权省政府制定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一直在积极配合并推动该项工作,起草了安徽省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草稿)》,并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完成多轮征求意见工作。同时,主动会同民政、国土、住建等7部门,认真研究制定了民办博物馆规范和管理方面的工作意见。
专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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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