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文化艺术和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事业和文物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指导和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指导和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和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省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五)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七)综合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鉴定和利用等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
(八)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按规定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拟订动漫、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网络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